近日,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審結一起職務侵占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明(系化名)以擔任公司駕駛員的便利,采取多報車輛修理費以及替他人刷加油卡套取現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財產15000余元,被連云區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周明系江蘇宿遷人,在連云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擔任駕駛員,一般單位車輛修理都有固定修理地點,修理費用都由駕駛員報銷,加油卡也由單位提前充值由駕駛員保管,車輛需要加油的時候就由駕駛員直接刷卡。20131月至20143月,被告人周明利用維修公司車輛、結算維修費用之機,先后13次采用多開發票金額、到單位多報賬的方法,侵占公司車輛維修費等共計11492元;201312月至20142月,被告人周明利用結算加油費用的職務之便,先后3次采用利用公司加油卡替他人車輛加油,然后低價收取他人加油費現金的方法,侵占公司加油費共計3640元。

 

雖然周明每次多開發票數額不大,但是時間長了,公司財務人員發現車輛維修費用及油費金額過大,覺得有點不正常,就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及時找到周明做思想工作,勸其交代侵占公司財產的事實,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過勸說,周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歸案后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周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量刑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已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量刑時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了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