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的好,退一步海闊天空,讓三分心平氣和。可喝了一點酒的孫會友,忘記了這簡單的道理,為了逞強,故意持刀傷害他人,不但賠了錢,而且還被法院判處重刑。日前,濱海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會友有期徒刑五年。

 

2014 2 15 14 時許,參加完朋友的生日宴會,喝了一點酒的孫會友乘坐程欣駕駛的小轎車高高興興地回家,不料與李輝駕駛的雪佛蘭轎車在濱海縣正紅醫院門前相遇,因道路狹窄,雙方因車輛讓行發生口角,孫會友下車欲打李輝。

 

李輝感覺在自己的家門口受到了欺負,隨即打電話給自己的哥哥李剛,一會兒李剛趕到現場,李剛詢問緣由的過程中雙方再次發生爭執,被告人孫會友借著酒勁,不計后果,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戳向李剛腹部,后又戳向李輝的胸部。受傷后的李剛跑到一門市前拆下晾衣架上面的鋁合金管子,并用管子對孫會友進行還擊,致孫會友頭部和手臂受傷。后雙方被群眾送往醫院救治。

 

經濱海縣公安局法醫鑒定,李剛腹部之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李輝胸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孫會友多處表皮創傷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孫會友與被害人李剛、李輝達成了和解協議,賠償了李剛、李輝39600元,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濱海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會友遇事不能正確處理,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持械傷害他人,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孫會友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辯稱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采取的是防衛行為的辯解,經查,從案件的起因及被告人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胸部、腹部的打擊部位來看,說明被告人主觀惡性較深;并與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等客觀事實不符,故法院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為打擊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的身體權不受侵犯,法院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