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王某為無業游民,曾三次因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或判處有期徒刑,去年829日剛剛刑滿釋放。然而,去年9月份,出獄還不足一個月的王某又重操舊業。近日,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398晚,被告人王某到鹽城市鹽都區樓王鎮張某家中,竊得張某停放在儲物間內的1輛價值人民幣1540元的建設雅馬哈牌助力車,后以人民幣300元銷售;同年1017日中午,王某又至鹽城市鹽都區某衛生院住院部二樓手術準備室,竊得被害人任某放在該室內的1臺價值人民幣920元的惠普康柏牌筆記本電腦,后以人民幣300元銷售。王某作案2起,贓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46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