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校園傷害事件時有發生,大部分案件是純粹發生在校園內部,并且是因為學生之間玩耍過程中發生的傷害。學生們能否健康成長事關祖國的未來,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除了學校應承擔的管理責任,社會各方面也應發揮自己的優勢。在新學期開學之際,昆山法院少年庭認識梳理了近年來涉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精心挑選出部分典型案例,以提醒中小學老師及廣大家長加強孩子們安全意識培養,幫助同學們認識到在課上活動、平時玩耍等校園學習生活中存在的危險及可能帶來傷害,預防校園傷害。

 

案例一:地震演習摔傷

 

小丁系某民辦幼兒園學生。某日,該校組織全體師生進行了一次地震防災演習。在演習過程中,小丁按照學校要求用兩手抱頭并在老師的指導下向外疏散,跑到學校底樓走廊時,不慎被底層走廊排水溝絆倒摔傷。小丁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并診斷為左肱骨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小丁父母曾多次要求學校賠償小丁的各項損失,均被學校以不存在過錯為由拒絕。后小丁父母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由學校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各地學校為提高學生的防災、自救意識,紛紛舉行防震防火防災演習,其出發點是好的。但同時,學校也要意識到因參與演習的學生人數較多,教師及相關指導人員無法兼顧每位學生的安全,可能出現一些突發狀況。因此在演習進行前,學校要認真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在校學生的生理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演練方案,在演習過程中尤其是緊急疏散過程中,要以保證學生安全為前提,莫要急于求快,避免本案中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案例二:午餐不慎被燙傷

 

小乙今年5歲,就讀于某幼兒園。某日午餐時間,學校配餐老師端著盛滿熱湯的湯盆走至教室門口時,被從教室內跑出來的小乙撞到,致使熱湯灑到小乙的身上,造成小乙頸部及胸部燙傷。后小乙家人訴至法院,要求該幼兒園賠償小乙因本次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學校自愿承擔小乙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

 

法官提醒,幼兒園學生燙傷事件頻發。因就讀于幼兒園的幼兒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淘氣、好動,缺乏相應的判斷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因此幼兒園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應采取合理措施高度謹慎的履行管理、教育義務,例如幼兒園的廚房應遠離學生經常活動的區域;教室內熱水瓶及飲水機的擺放位置應避免學生碰撞;學生在就餐和飲用熱水時,應盡量防止學生直接接觸直接接觸溫度較高的開水及熱湯。

 

案例三:打籃球被撞倒受傷

 

小甲與小乙是系同班同學,均在昆山市某中學讀書。某日午休期間,他們與其他同學一起在籃球場打籃球,在搶球過程中,小甲被小乙撞到,并導致左腿脛骨骨折。后小甲向小乙父母及學校多次索賠被拒,故訴至法院。小乙方認為,小甲摔傷乃系意外事故,并非小乙故意所為,且事故發生后,小乙主動將鄧小甲扶到學校醫務室,但醫務室內當時沒有人,后班主任打電話通知了小甲父母并將小甲送往醫院治療,小乙認為自身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學校方則認為,學生一起打籃球本身就是一項具有風險的運動,學校在這方面的管理上沒有過錯,因此也不應當承擔責任。法院在查明有關事實后,依法判令學校及蘇小乙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鄧小甲對損害亦自負一定責任。

 

法官提醒,體育運動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尤其是籃球、足球、排球等激烈的對抗性運動,發生肢體碰撞在所難免。初、高中生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對運動中存在的危險性具有認識能力,如在運動中發生非主觀上的意外損傷,即便當事人本身不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同時對于此類事件的發生,雖非學校能控制,但學校應在平時的教育過程中注重引導并培養學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并在類似事件發生后,及時并積極地采取有效救護措施,防止造成更嚴重的損害后果,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案例四:公園玩耍受傷

 

小甲、小乙系某小學二年級同班同學,某日放學后,一起結伴去公園玩耍。公園一角安裝有露天健身設施,兩人比賽攀爬鐵架并依次跳下。當小甲準備從鐵架上往下跳時,小乙催促其快一點并推了他一下,導致小甲重心不穩從鐵架上摔下,并造成右尺橈骨骨折,但未構成傷殘。后雙方經有關部門多次調解未果,小甲父母以小甲名義將小乙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后法院判令小乙及其父母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小甲及其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在放學后或節假日期間獨自或結伴外出玩耍,應及時告知父母并征得父母同意,不去危險地帶如河邊、高處、工地等,不從事危險活動。同時,父母應加強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告知相應安全注意事項,并隨時保持聯系,對年齡尚小的子女應盡量陪同外出。

 

案例五:開玩笑將同學鎖廁所

 

小甲、小乙系某高中高一學生。某日課間,小甲與小乙一同上廁所時(廁所位于二樓),小乙惡作劇將小甲反鎖在了廁所內,小甲喊叫后無人響應,便試圖通過廁所的窗戶跳下去,造成全身多處骨折,隨即被經過的老師送往醫院治療。后小甲將小乙、小乙父母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相應損失。

 

小乙方認為,小乙對損害的發生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和過失,雖系小乙惡作劇將小甲反鎖在廁所內,但其后小乙發現小甲沒有回到教室,便又返回為其開門,只是小甲已從窗戶處跳下樓。小乙的關門行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也不是造成小甲摔傷的直接原因,故小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小甲系高中生,應當知道從二樓跳下的危險性,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學校方認為,學校在教育、管理上已盡到了相應職責,并制定有相關《學生守則》發給每個學生,且學校內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小甲系被他人反鎖在廁所,且自己從二樓跳下造成的傷害,與學校的設施并無關聯。事故發生后,學校亦采取了積極措施及時將小甲送到醫院治療,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最終判令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小乙和小甲各承擔50%的責任。

 

法官提醒,同學之間開玩笑惡作劇雖無傷害他人的惡意,但應注意適度,如因此發生意外事件,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另外,學校要教導學生學習自救知識,在遇到緊急情況時,不要驚慌失措采取極端的自救手段,要保持鎮定,冷靜采取應對措施。

 

編后語句:

 

守護未成年人的成長,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不僅僅是家庭、學校的義務,更是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

 

對于家庭來說,家長是孩子的主要監護人,承擔著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的首要職責,家長應對孩子的安全問題高度重視。    對于學校而言,學校承擔著青少年受教育的主要職責,要把安全教育納入學校課程設置,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護教育,著重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學校應對校舍、活動場地、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等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安全標準。    從政府角度出發,應該加大校園安全的硬件投入,定期對校園安全狀況進行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而作為社會的一分子,我們都應該對學生安全問題予以關注,因為每一個孩子都是這個社會的寶貴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