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被起訴無責賠償 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作者:趙容容 徐雙美 發布時間:2014-09-04 瀏覽次數:646
近日,如皋法院受理了一起較為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案件中的被告印某駕駛一輛中型普通貨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貨車前右部碰撞同方向由原告盧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尾部左側,致盧某受傷,后該貨車左后部又側面刮擦對向由曹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前左部,三車損壞。對于該起事故,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印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盧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曹某無本起事故責任。”事發后,原告盧某將貨車司機印某及其貨車投保的華安保險公司、曹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投保的大地保險公司均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盧某要求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承擔無責賠償責任,法院難以支持其這一訴訟請求。因為原告盧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與曹某駕駛的貨車之間未發生接觸,即未發生交通事故,換言之,原告受傷與曹某駕駛的貨車無任何關聯,故依法判決不予支持該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在損害的百分之十以內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是,無過錯責任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歸責原則,有其嚴格的適用條件:第一,法律對它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過錯責任原則適用嚴格區別開來;第二,適用無過錯責任,不考慮加害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使沒有過錯也要承擔由其行為造成的損害;第三,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必須由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及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個要件構成,缺一不可;第四,適用無過錯責任,不是說要讓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全部的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如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減輕甚至免除加害方得責任,也即是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但其只能由法律明確作出規定才能適用。就本案而言,因原告盧某的受傷與曹某駕駛的貨車之間無任何因果關系,故不適用無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