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收結算通知后再起訴 員工主張加班費仍獲支持
作者:尹叢叢 發布時間:2014-09-04 瀏覽次數:669
公司向員工發出工資結算通知,就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的相關費用進行明確,員工簽字確認后認為其中并未包含加班費金額,故訴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員工的訴訟請求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小候是昆山一家企業的廚師,作為謀生的職業,2012年找到這份工作后他一直兢兢業業,為了準備每天的食物,他經常早上6點多便去菜場買菜,待其他人用完晚餐他收拾完“殘局”才能下班,一天下來確實十分辛苦。當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加班工資組成,但是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足額工資,績效工資很少不說,加班費從來沒有發過。2013年底,看不到希望的小候最終選擇了辭職。之后,單位向小候郵寄了一份工資結算通知單,上面注明“公司與你就工資結算、社保待遇、履行及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經濟補償等一切待遇已經結清,與我公司在無任何糾葛。”生怕分文拿不到的小侯匆匆在通知單上簽了字并領取了費用。但小候認為該部分費用中并不包含自己的加班費,于是向仲裁委提出申請。公司對仲裁委的仲裁裁決不服,最終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公司認為當初的工資結算通知單中已經明確雙方待遇均已結清,再無糾葛 ,小侯的簽字便表明對該內容的認可,故小侯再來主張加班費無事實依據。法官經審理認為:雖然小侯在結算通知單上簽字,但是其中結算項目并不包含加班費,且經過核實考勤記錄,平時和雙休日小侯確實都存在加班的情況。因此不能僅憑結算通知單就剝奪小侯主張加班費的權利。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侯加班費5831元。
法官說法: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本案中,單位一直不支付加班費的行為本身就是有違法律規定的,小侯出于擔憂才被迫簽字的,那并不是小侯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只要存在加班的事實,小侯就有主張加班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