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寧法院從全院遴選出54名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主審法官,賦予其獨立的裁判文書簽發權,并健全完善保障、監督和制約等配套機制,為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奠定堅實基礎。

 

一是下放裁判文書簽發權。規定除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主審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由其本人直接簽發;主審法官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的,案件的裁判文書經合議庭其他成員簽署后一律由其直接簽發。

 

二是強化智力支持。各業務部門設立法官聯席會議,研究討論法官提交的案件,分管院領導可以根據需要參加法官聯席會議。主審法官根據法官聯席會議中其他法官的參考意見,依法獨立作出擬裁判意見。

 

三是落實監督機制。主審法官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等特定案件時,應提交本部門法官聯席會議研究討論。分管院領導、庭局長不同意主審法官裁判意見的,可以要求該案件獨任審判庭、合議庭復議一次;分管院領導、庭局長對于復議結果仍不同意的,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將案件提交本院審委會研究討論。

 

四是明確主審法官審判責任。規定主審法官對其獨任審理或者擔任審判長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質量問題負責,但其個人意見未被合議庭或者本院審委會采納的除外。主審法官辦理的案件經評查并被本院審委會討論認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違法事實、過錯程度以及違法或過錯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審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