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情私利發售發票 遭除職服刑后悔已遲
作者:吳加全 發布時間:2012-08-22 瀏覽次數:441
近日,江蘇大豐法院以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判處被告人王曉明有期徒刑一年,年近半百的王曉明悔恨不已。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10年1月間,被告人王曉明在擔任蘇北某市國稅局一分局稅務專管員期間,明知李斌(已因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出售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自己及他人名義注冊登記的某商貿有限公司等九個公司是虛假注冊的公司,無實際經營場所及經營項目,不符合申購普通發票的條件,其注冊公司的目的是用于領購普通發票,幫他人代開或出售,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在李斌為上述九個公司辦理申請領購普通發票資格審批手續過程中,被告人王曉明出于與李斌是朋友之情,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工作職責要求,核批了上述九個虛假注冊公司領購普通發票的資格及領購普通發票的數量和版本,致使李斌以上述九個虛假注冊的公司名義領購普通發票3795份,違法用于幫他人代開或者出售,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案發后,僅查獲某商貿有限公司等七個公司開具的92份發票,造成國家稅款損失計人民幣103432.56元(另外3703份發票因存根聯被李斌銷毀無法核查)。
被告人王曉明的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