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27下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被告人葉樂紅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早在200612月,安徽籍大貨車司機葉樂紅駕駛一輛貨車,行駛到318國道黎民路口時,與趙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趙某死亡。200728,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對因這起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葉樂紅賠償原告趙某親屬財產及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23萬余元。判決生效后,被告未自動履行,原告于同525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吳江法院受理后,于530委托被告人葉樂紅戶籍所在地的安徽壽縣人民法院執行。壽縣法院多次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查找財產線索,但因被告人在外打工,案件一直無法執結。吳江法院的執行人員并未放棄對該案的執行,20077月,將扣押的肇事車輛公開拍賣,在案件流拍的情況下,將該車以38000元的價格作抵給申請人。對于剩余的19萬多元賠償款,吳江法院的執行人員多次葉樂紅老家催告,并向其親屬告知了拒不履行判決的法律后果,但被告人葉樂紅仍舊未主動履行。后吳江法院查明,在200745,被告人葉樂紅曾委托其父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款人民幣175000余元.并將賠償款全部用于償還他人債務。吳江法院據此認為,被告人葉樂紅有能力履行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后公安機關在昆山的一家公司將被告人葉樂紅抓獲。

 

據介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被告人葉樂紅在委托他人領取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后,明知有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需履行,但仍將此款用于償還別的債務,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在本案案發后,被告人葉樂紅及其親屬已履行了賠償款,但此舉已經無法改變其犯罪的性質,法院依法對其作出了上述判決。

 

近年來,像被告人葉樂紅這樣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導致“執行難”的案件不在少數,既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以實現,又嚴重損害了法院生效裁決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威嚴。為解決“執行難”,法院采取了不少方法,如公開曝光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目的就是要讓“老賴”寸步難行。

 

法官表示,希望此案的宣判,能夠進一步提升社會大眾切實履行判決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守法意識,提升法律文書的權威和司法的公信力。法官同時奉勸被執行人不要抱有僥幸心理,有能力的要主動、自覺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否則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