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和某房地產開發(fā)商B公司先后簽訂商品房和車庫買賣合同各一份,并按照約定交付了全部購房款和車庫款。待到合同約定交付日期超過60日時,許某以合同約定為由起訴B公司要求解除以上倆合同。B公司以高溫為不可抗力為由應扣除這些天數使得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不成立進行抗辯。日前,金壇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依法駁回了許某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許某訴稱,被告逾期交房遠遠超過合同約定可延期交付的60天,構成嚴重違約,現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B公司辯稱,對于原告付清房款并無異議,但根據合同第12條規(guī)定,被告逾期交房超過60天,原告才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事實上,2013年全市高溫天氣罕見異常,應屬于合同約定的人力不可抗的其他事件,被告貫徹執(zhí)行高溫作業(yè)勞動保護規(guī)定和常州市建設局有關文件要求,實際延期交付不足60天,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2317,許某與B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1份,約定:許某購買B公司開發(fā)的某小區(qū)G601號房屋,該房建筑面積152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124平方米,每平方米單價為6301元,總金額為96萬元;出賣人應當在20143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但如遇人力不可抗的其他事件,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且出賣人在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告知買受人;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逾期不超過60日,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價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逾期超過6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等條款。20121028,許某與某B公司再次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1份,主要約定:許某購買B公司開發(fā)的地下室C053號房屋,該房建筑面積24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14平方米,按套計算總價為16.8萬元;出賣人應當在20143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但如遇人力不可抗的其他事件,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且出賣人在發(fā)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買受人;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合同繼續(xù)履行,雙方重新協(xié)商交付日期等條款。上述兩份合同簽訂后,原告共向被告交付房款113萬元。2014715,許某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36月,常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發(fā)布文件,載明:“當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室外露天工作,氣溫達到35度以上時,中午11點至下午3點間,不安排工人從事日光直接曝曬下的施工。”201386,常州市氣象局發(fā)布高溫紅色預警信號,截止201386,金壇出現29天的高溫天氣,較常年明顯偏多,37以上的高溫日數(天):金壇6天。201388。常州市氣象局發(fā)布氣象要聞,其記載:“有氣象記錄以來,常州歷史上最熱的立秋出現在1966年,最高溫度為38.5,這就意味著今年立秋時61年來最熱的。”20138月,常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發(fā)布文件,其記載:“高溫紅色預警期間造成的工期延誤,按不可抗力處理,發(fā)生的相應費用由建設、施工、監(jiān)理單位相互協(xié)商予以確認,納入工程竣工結算范疇。”2013726731,金壇市氣象局觀測到11時至15時的實時氣溫最高為38.1,最低為34.0。201386815,金壇市氣象局觀測到11時至15時的實時氣溫最高為39.7,最低為35.1。2013923,金壇市氣象局證明:“今年夏季我市出現歷史罕見的持續(xù)高溫天氣,≥35的高溫日數達45天,為我市有氣象記錄以來的歷史極值。”

 

承辦法官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許某按約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B公司理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許某交付房屋。

 

本案爭議焦點一:B公司延期交付訴爭商品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據實延期條件及實際交房時間。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1條,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xié)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3.人力不可抗的其他事件。某房地產公司辯解,延期交房并非被告原因造成,而是因為2013年金壇出現罕見高溫,日期數達45天,屬于合同約定的人力不可抗事件,應該扣除11日的高溫天氣。對于該辯解,本院認為,房屋在建造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常規(guī)性問題,包括天氣等方面因素,有可能影響工期的,均應屬于B公司在確定交房期限時應當考慮的范疇。常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發(fā)布文件的目的均是為了確保汛期及高溫天氣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即使沒有政府的文件規(guī)定,房屋的建造方也應考慮施工人員的健康及安全,做好防御工作。所謂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站向公眾發(fā)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縱觀氣象數據,20137月底及20138月中上旬,在11時至15時溫度平均超過35,,最高達到40.2,根據常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文件,該段時間不能安排從事日光直接曝曬下的施工,且結合常州氣象局201386發(fā)布高溫紅色預警及金壇市氣象局45天高溫的證明,可以看出2013年金壇市高溫天氣確屬罕見,達到歷史極值,該時間段即使造成延期,也應屬人力不可抗力事件,符合雙方約定的據實延期條件。

 

至于被告實際交房時間,某房地產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交付房屋,被告在庭審中提交申通快遞單及郵遞員的書面證明予以證明其在2014330通過申通快遞向許某發(fā)出入住通知,原告辯稱并未收到被告所寄入住材料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故對原告該辯稱,法院不予采信,可以認定被告實際履行交房義務的時間應為2014330。

 

本案爭議焦點二:許某能否依約解除合同。根據第二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2條規(guī)定,出賣人逾期交付時,合同繼續(xù)履行,雙方重新協(xié)商交付日期。故原告要求解除該份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當出賣人逾期交付超過6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B公司實際履行交付義務為2014330,但扣除高溫天氣后未超過雙方約定的60日,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條件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