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還款時打錯賬戶,錯將應還給債權人的13萬余元打入他人賬戶中。近日,如東法院對該案進行了處理,判決不當得利人返還相應錢款。

 

如東男子江某與顧某系朋友關系。20134月份,江某打算向顧某借款20萬元。但顧某當時沒有現金可供出借,手中只有正要歸還給另一好友蔣某的17.6萬元。經過江某聯系,蔣某同意將顧某應該歸還的17.6萬元轉借給江某。

 

2013416,在顧某在場情況下,江某向蔣某出具了20萬元的借條,并由雙方的好友吳某出具了擔保。當年418日,顧某通過銀行轉賬匯給江某17.6萬元。事后蔣某又交付江某24000元現金。借款前后,江某誤認為還款時仍應向轉賬的銀行卡上還款,于是江某先后6次向顧某轉賬的銀行卡共匯款132000元。直至20131124,債權人蔣某將擔保人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20萬元時,江某才發現還款還錯了對象。

 

20131231,江某將顧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132000元。

 

被告顧某辯稱,其與原告江某系朋友關系,其為原告江某推銷過穴播機。江某先后匯入銀行卡132000元屬實,但其中50000元一筆是其向江某的借款,其余五次匯入的82000元是江某給的推銷穴播機的勞務費,不是不當得利。

 

庭審中,江某認可了被告顧某提出的5萬元是借款的說法,并要求在該案中一并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其中50000元匯款,雙方均認可為借款,其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應當償還。同時,被告顧某取得原告的82000元銀行匯款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了不當利益,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利益的請求,依法應當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要求被告顧某返還原告江某不當得利人民幣82000元,并限期返還相應債務人民幣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