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電焊施工,不慎摔下致殘,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惹糾紛。近日,啟東法院對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之間為承攬關系,作為定作人的被告存在一定過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人民幣61907.16元。

 

張輝是啟東市呂四港鎮一個經營電焊、日用百貨的個體工商戶。2013714日,張輝到該鎮一冷凍廠進行電焊施工,約定報酬為450元,自帶氧氣瓶、電焊機、電焊條、乙炔等電焊器具。當日,張輝在操作過程中不慎從三四米的高處摔下,被送往醫院急救。因傷重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用5萬多元。其傷情經鑒定為八級傷殘。為賠償事宜,張輝多次與冷凍廠協商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冷凍廠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314768.71元。

 

法庭上,被告冷凍廠辨稱,原告是專業從事電焊施工的個體工商戶,其與冷凍廠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承攬關系。冷凍廠在本案中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事發后,冷凍廠還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用1000元。因此,原告起訴被告侵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輝曾在啟東一技術學校接受過為期60天的電焊培訓,獲得該校所發的結業證書,并憑資質拿到了電焊加工的營業執照。他平時都是在自己所開的門市完成電焊操作,很少上門服務。此次,他在進行電焊作業過程中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

 

法院認為,原告張輝用自己的電焊設備和技術完成被告冷凍廠交付的電焊施工工作,憑勞動成果與冷凍廠進行結算,兩者之間并不存在人身管理、支配從屬關系,且張輝“平時在自己所開門市完成電焊操作,很少上門服務”,從法律特征上判斷,原被告之間應認定為承攬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選任等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雖為電焊施工從業人員,但并未取得高處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被告冷凍廠作為定作人,未對其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在選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過失。結合考慮施工環境、原告傷情等相關因素,法院最后酌定由被告冷凍廠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