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寶馬被撞 車輛貶損費獲賠
作者:朱益虎 馬會 發布時間:2012-08-22 瀏覽次數:1273
金某新買的寶馬汽車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因對車輛貶損費產生爭議,遂將應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車輛貶值損失42000元。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應某賠償原告金某車輛貶損費用2405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應某駕駛“別克牌”轎車行駛至常熟市342省道6公里980米處,轎車車頭部與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后,轎車駛入對向車道又與原告就金某駕駛的蘇“寶馬牌”轎車(內乘沈某)相撞,致應某、徐某、金某、沈某不同程度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同年3月13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金某、沈某不負事故責任。同年6月18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載明 “寶馬牌”轎車定損合計金額為186108.03元,殘值作價金額為1108.03元。原告的“寶馬牌”轎車是2011年11月17日購買的。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該車送修,發票載明用去修理費186108.03元。審理中,原、被告一致表示對于車輛修復費用可按185000元計算,但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擔70%,徐某承擔30%且明確表示放棄對徐某的賠償請求。被告則表示對于原告的車輛貶值損失只能承擔50%。
法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貶損,受損機動車方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或沒有責任,請求賠償車輛貶損費用的,可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的“寶馬牌”轎車發生事故后由保險公司進行了定損且由修理單位出具了修理費發票,現原、被告一致確認修復費用按185000元計算,故法院對修復費用按185000元認定。考慮到原告的“寶馬牌”轎車于2011年11月17日購買,至事故發生尚不滿六個月,同時結合該車的受損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法院酌定 “寶馬牌”轎車的貶損費用為車輛修復費用的20%即為37000元。因本次事故中應某、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且原告明確表示放棄對徐某的賠償請求,故對于原告車輛的貶損費用,法院酌定由被告應某承擔65%的賠償責任即24050元。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