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法定期限 不妨換個維權途徑試試
作者:沈黎紅 發布時間:2012-08-22 瀏覽次數:1191
在遭遇工傷事故后,如果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了法定期限,并不表明權限就得不到救濟。法官建議,在此種情況下,不妨換個維權途徑試試。
小李是吳江一家公司的搬運工,一直踏實肯干,工作深得公司的認可。2010年9月24日,河南人小張受河南一家物流公司的指派,開著貨車到小李工作的這家公司來裝貨。公司主管安排小李等搬運工為小張裝貨。因為小張的車上已經裝了其他客戶的部分貨物,在裝小李公司的貨之前,需要調整一下車上的貨物位置,于是小張招呼小李等搬運工,讓他們幫一下忙,先將車上的貨物整理好,才好裝新的貨物。小李等人也沒有多想,就上了小張的車,幫他整理貨物。哪知有件貨的包裝帶損壞,小李一拉,包裝帶就斷了,貨物沒有提起來,小李倒是一個倒栽蔥,從貨車上摔了下來。一見出了事故,小李的工友趕緊報告公司主管,公司立馬派車和小張一起將小李送到醫院救治,小李交了2000元的醫療費,其余醫藥費均由公司墊付。小李經醫院救治,被診斷為足部骨折,安裝了內固定,一年后又再次手術取出了內固定。
一晃一年時間過去了,小李的傷也治療終結了,小李又重新回到了工作崗位。雖然在小李受傷期間,公司除墊付了所有的醫藥費用,也按最低工資標準每月支付生活費,但想到腿部落下了殘疾,小李就想要個說法。由此,小李想起了去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而,因小李申請時已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時限,勞動保障部門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小李工作的公司認為,小李受傷時不是為公司裝貨,而是為小張調整車上原有貨物,故公司認為其不構成工傷,因此也沒有在一個月的法定期限內主動申請工傷認定。小李傻眼了,該怎么維權呢?無奈之下,小李找了位律師咨詢。律師建議他根據雇員受害的相關規定,走人身損害賠償的普通民事訴訟途徑維權。
法院受理了這起工傷申請超過期限的特殊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在訴訟期間,小李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了傷殘等級的鑒定,經鑒定已構成八級傷殘。后經過法院調解,公司考慮到小張遠在河南,小李難以向其主張權利,小李受傷是在工作時間,雖然不是在裝公司貨時受傷,但為小張調整車上貨物,也屬于為本公司裝貨之前的準備工作,與其本職工作有牽連,故愿意補償小李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近八萬元。對此金額,小李表示滿意。至于對于直接受益人小張,小李表示保留向其另行主張賠償的訴訟權利。
法官提醒:勞動者一方(包括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如果勞動者喪失工傷賠償救濟途徑,可以嘗試通過民事侵權賠償途徑主張救濟。兩種途徑在維權的程序、申請時限或訴訟時效、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和項目、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重大過失時可否免責等多方面存在差異。因此,在此提醒勞動者,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在法定期限內(事故發生之日而非治療終結時)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勞動者本人因傷行動不便,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