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43歲的被告人徐某,從21歲起就6次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七年不等的刑罰,去年103日剛剛刑滿被釋放。出獄剛剛2個月,徐某便又因同樣的涉嫌罪名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近日,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盜竊案件,并依法作出判決。

 

201312月的一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到鹽城市鹽都區張莊辦事處某小區28號張某家中,竊得53度“飛天茅臺”牌白酒6瓶、“洋河夢之藍”牌白酒6瓶,贓物合計價值人民幣7860元。被告人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責令退出贓款,依法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