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洋連續三年向被告鄒冬生提供滌綸絲。鄒冬生曾向劉洋寫下欠條確認,“今結欠劉洋貨款人民幣21萬元整。鄒冬生2008220日”。雙方之間的生意停頓之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4萬元,尚欠的17萬元一直不肯給付。劉洋于20099月曾向法院起訴,后因認為與被告尚有協商余地而撤訴。之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遂于20118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貨款17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浮出蹊蹺“對賬單”

 

庭審中,雙方一致確認:截2008928日止,被告鄒冬生結欠原告劉洋貨款人民幣18萬元。

 

原告劉洋訴稱,2008928日之后,僅收到被告20081020日的還款1萬元,現被告尚欠其17萬元未給付。

 

被告鄒冬生辯稱,2008928日之后他歸還過原告人民幣16萬元,現只欠原告1萬元未給付。被告當庭出示在他的筆記本上形成的“對賬單”一份,該頁面上半部分有4行被告書寫的字樣,內容為“20081020日付劉洋貨款壹萬元整。以前的欠條及各種單據全部作廢,至今天為止結欠劉洋貨款余額壹萬元整。”頁面中間部分幾行空白處有一條雙面膠帶粘貼過的痕跡。該痕跡之下有一行原告劉洋書寫的字樣,內容為“今收到鄒冬生支票壹萬元整。劉洋20081020日”。

 

對被告的這份“對賬單”,原告頓時傻眼,他堅決不予認可。他說當時在被告的筆記本上簽寫收條時,該頁面上半部貼著塊被告做推銷的化纖樣布,根本沒讓他看到那4行字樣,被告完全是跟他玩了個了障眼游戲。

 

引入測謊鑒定

 

此案轉入合議庭審理之后,原告提出了雙方當事人做一次測謊鑒定的申請。承辦法官經征得被告鄒冬生同意后,讓雙方當事人辦理了相關的書面申請手續。后由法院依法委托南京某司法鑒定中心圍繞該“對賬單”內容,采用準繩問題測試法對雙方當事人作了心理生理測試,結果被告鄒冬生在接受測試時,對相關問題心理反應異常,未通過測試。而原告劉洋在接受測試時,則對相關問題心理反應完全正常,通過了測試。

 

法院果斷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發生業務后,被告理應及時向原告付清相應貨款。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至2008928日被告結欠原告貨款18萬元。被告鄒冬生于同年1020日給付過原告劉洋1萬元,并有原告收條證明,據此可認定雙方之間存在17萬元的債權債務。關于被告提供的“對賬單”,其上端4行字樣系被告書寫,原告又否認簽寫收條時見過該4行字樣,至于被告辯稱在同年928日至1020日期間歸還過原告16萬元現金,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法院經綜合分析原、被告之間的債務糾紛形成過程,結合雙方在庭審中的前后陳述,并參考心理生理測試報告,認為原告的陳述比較合理,故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

 

最后,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法院判令被告鄒冬生給付原告劉洋貨款17萬元,案件受理費、心理測試費由被告鄒冬生負擔。(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