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保險當天出事故,保險公司不賠被駁回
作者:李迎春 萬友新 發布時間:2014-08-21 瀏覽次數:575
投保車輛保險后驅車回家,途中撞傷他人致人死亡,支付了巨額賠償款,保險公司則以事故發生不在保險期間不予理賠。無奈之下,車主石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經法官調解,保險公司給付石某保險金118000元。
2014年2月25日11時許,石某在某保險公司為愛車投保保險,保單約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當日12時起計算,特別約定中又載明為本保單即時生效。 11時50分,辦完車輛保險手續的石某,剛出保險公司大門就撞上路人王某致其死亡。經調解,石某支付了死者家屬24萬余元的賠償款。事后,石某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則認為保單約定保險期間自投保當日12時起計算,交通事故發生在當日11時50分,不在保險期間內,拒絕理賠。因雙方就理賠事宜未能達成共識,石某遂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支付墊付款12萬元。
灌南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接受了石某提交的投保申請并收取了保險費,且做出了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的保單中既有延時(至當日12時)生效的約定,又有“即時生效”的約定,其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認識到保險期間的延遲會加重投保人在脫保期間的風險,而未盡到明確的風險提示義務,也未告知法律后果,應作出對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即保險合同應自雙方簽字時生效。事故發生時,雙方的保險合同已經簽訂并即時生效,屬于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經過法官釋法說理,保險公司認識到由于自己工作失誤,自動支付車主石某理賠款1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