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車輛上路出事故 法院判決車行擔主責
作者:劉光亮 吳雪風 發布時間:2014-08-21 瀏覽次數:545
因為沒有辦理任何保險等手續,業務員將車行的待售車輛行駛至車展的路上,不料與他人所騎電瓶車發生相撞,致使被害人受傷倒地。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4月的一天上午,在句容某車行工作的業務員李某駕駛待售的無號牌小型轎車,準備去參加在某公園該公司舉行的車展。當行駛至句容市華陽東路與北大街交叉路口時,與張某所騎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兩車損壞,原告張某受傷后隨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013年5月底,受害人張某出院,被診斷為右側額顳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額葉、左側頂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頂骨骨折、氣顱、頭部、右踝軟組織挫傷,共用去醫療費2萬多元。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2013年10月,張某被鑒定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另法院查明,被告李某具有駕駛肇事車輛的資質,事故發生時正履行職務行為,李某駕駛的無號牌小型轎車系被告句容某車行待售的商品車。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李某在履行職務行為時致使原告張某受傷,相應的侵權責任由被告句容某車行承擔,故原告張某的損失先由被告句容某車行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本起事故中,原告張某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句容某車行的賠償責任,故其余損失,由被告句容某車行承擔75%。于是依法判決被告句容某車行賠償原告張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7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