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擎蓋莫名被煙花炸凹 車主遭遇“三成免賠”
作者:馬俐 發布時間:2014-08-21 瀏覽次數:568
愛車一夕間被煙花砸出一個坑,保險公司卻以“侵權第三方無法找到”為由只賠付定損金額的七成,這合理嗎?近日,吳中法院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由于保險公司沒有明確向車主告知該免責條款,被判決全額賠付。
2014年元旦,小劉夫婦入住吳中區某酒店,并將車停放于酒店露天停車場。1月3日上午,小劉夫婦退房取車時,竟發現引擎蓋上凹了一個小坑,前擋玻璃也損壞了,車身上還有一些煙花殘骸。他們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并報警,保險公司勘查后認定是煙花爆炸致損,民警調查也表明,車輛損壞系前一天在酒店辦喜宴的人燃放煙花爆竹所致,而那些人已經離開。
小劉花了1.2萬元修車費,向保險公司索賠,卻被告知僅能賠償70%。自己這份保險的限額有59萬多,現在1.2萬元還要打七折?小劉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全額賠付。保險公司卻拿出保險條款:“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卻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保險公司認為,該條款內容經雙方確認,且已向原告明確說明,應當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對此說法,小劉并不認可。
吳中法院認為,被告依據保險條款約定,主張在1.2萬元基礎上計算30%的絕對免賠率,但該條款系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應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被告稱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對此原告不予確認,而被告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該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小劉理賠款1.2萬元。
法官提醒:保險條款內容繁多、字體較小,關于免賠、賠率等的免責條款混于一般條款中,與其他條款在字體上并無明顯區別,讓一般投保人很難注意到。建議車主在投保前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一面造成經濟損失或不必要的爭執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