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省下社會保險費,公司與工人簽訂協議,約定不交保險費用,公司每月補貼工人一部分錢,結果工人發生意外,公司照樣要承擔責任。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7月,吳某進入句容某公司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與其協商,公司不給吳某繳納社會保險,但每個月補貼吳某80元錢,并稱這是雙贏的做法,公司可以少交保險費,吳某可以將本來應該繳納到社保機構的部分錢拿到手中。吳某認為自己這么多年身體很好,于是欣然接受。2014年4月,吳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硫酸大面積燒傷,花去醫療費5萬余元,后經鑒定機構鑒定,吳某的傷情構成9級傷殘。吳某要求公司賠償,公司拿出當時簽訂的協議拒絕賠償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2014年6月,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20多萬元。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雙方協議而解除,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部分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后,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賠償1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