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家住丹徒區的林某步行至沿江高等級公路焦化廠路段時被摩托車撞傷,摩托車車主駕車逃逸,林某便坐在了道路綠化分隔帶南側。據目擊者反映:林某左腿受傷,太陽穴處有一小洞在流血,當時神智較為清晰,能夠正常表達意思。后殷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途經該路段時,與坐在路面的林某發生相撞事故,林某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經尸檢,林某系顱腦損傷死亡,但由于第一次撞擊的摩托車駕駛員肇事后逃逸,部分事故事實無法查清,故無法認定林某頭部致命傷究竟是第一次撞擊還是第二次撞擊造成。經查明,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為吳某,該車已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險。

 

后林某家屬將肇事司機、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丹徒區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00余萬元。

 

肇事人殷某對事故事實無異議,但辯稱死者也負有一定責任。

 

車主吳某辯稱,殷某是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和駕駛員,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本期事故是三防事故,還有一名肇事者逃逸,三方均應當承擔一定事故責任,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本案的焦點在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如不能認定事故責任,賠償責任如何確定。本案中,林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有權獲得賠償。雖然部分事故事實無法查清,難以做出責任認定,但有證據可證明林某與殷某所駕車輛發生碰撞前并未死亡,且意識較為清晰,尚能有正常的意思表達。同時,并無證據證明林某死亡與第一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無證據證明林某在事故中存在過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殷某在本案中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第一次交通事故的摩托車駕駛員以后被查獲,殷某可依法向其追償。同時,由于殷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的損失可依法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事故責任人依法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