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招徠生意,市民張先生在自己經營的火鍋店掛起了“盱眙龍蝦”的招牌,結果此舉惹來了官司。日前,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張先生在盛澤鎮經營一家火鍋店,一到夏天生意較為冷清,看到別的店家小龍蝦賣得不錯,特別是盱眙龍蝦有著極高的知名度,也想分得一杯羹,于是讓人制作了一塊帶有“盱眙龍蝦”字樣及“商標圖案”的銅牌,掛在了店里的醒目位置。同時,還讓人在店門口設置了燈光廣告,上面標明“盱眙龍蝦”為其店的主打商品。

 

今年五月,張先生的火鍋店來了幾位特殊的客人,他們不但點了一份龍蝦,還要求開具發票,同時向服務員要了一張名片。臨走,這幾個人還對店內店外的情況用照相機拍了個遍。原來,這幾個人是江蘇省盱眙龍蝦協會委托的律師和公證人員,他們對火鍋店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進行了取證,并經公證人員的公證。隨后,江蘇省盱眙龍蝦協會將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持有的注冊商標專有權行為,即在其經營場所內外拆除帶有“盱眙龍蝦”圖形或文字的銅牌、字牌,并停止銷售涉案商品,同時賠償經濟損失8萬余元。

 

江蘇省盱眙龍蝦協會是一個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范圍為:盱眙龍蝦產業規劃、指導、品牌運作和保護,維權、培訓和交流。2004年,該協會取得了國家商標局核發的第3739968號《商標注冊證》,依法取得了“盱眙龍蝦”品牌的商標專有權。在取得商標所有權后,該協會對“盱眙龍蝦”品牌進行了大力的推廣宣傳及維護,并對品牌龍蝦的養殖、制作、銷售等過程進行監督控制。經過多年的努力,“盱眙龍蝦”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并且取得了“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菜”等多項稱號和榮譽。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授權,為了經營需要,在其經營場所內外懸掛帶有“盱眙龍蝦”商標的銅牌、字牌,使用了“盱眙龍蝦”圖形及字樣,銷售涉案商品,使公眾產生混淆。侵權行為不僅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還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標專有權,損害了原告的商譽和“盱眙龍蝦”這一品牌的良好市場聲譽。

 

在訴訟過程中,張先生先是辯稱自己經營的火鍋店未銷售龍蝦,但公證書載明了原告工作人員來店消費的過程,所附的照片、發票等證據可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鏈,足以認定。張先生又辯稱,經營盱眙龍蝦的店鋪在大街上隨處可見,為啥偏偏只盯上自己?感到很是冤屈。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江蘇省盱眙龍蝦協會所注冊的商標即為證明商標,該商標不僅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單位或者個人所銷售的龍蝦來源于盱眙,更能證明上述龍蝦的養殖、制作、銷售處于龍蝦協會的監督、控制之下。作為涉案商標注冊人,龍蝦協會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經過法官的釋明,被告張先生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侵權,主動與原告達成了和解。

 

據了解,市場上類似的侵權案件確實多發,一些規模不大的店鋪為了節省成本,常常在未經許可授權的情況下私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構成了侵權。據承辦法官介紹,此次原告一次就起訴了5家店鋪,還有十幾個案件也在準備起訴之中。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千萬不要貪圖小利而去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要想取得某種商品的特許經營權,必須要取得其所有權人的合法授權,否則就有可能被告上法庭,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