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三輪車免費帶人 發生交通事故仍應賠償責任
作者:沈黎紅 發布時間:2012-08-22 瀏覽次數:1699
出于好心,用自己的電動三輪車免費捎人一段,不料出了交通事故,為此還鬧上了法庭。結果好心人還得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老魏今年七十多歲了,因身體仍很康健,就在其女婿承建的一個建筑工地上幫忙,給人打打下手,做點雜活。下班時分,老魏開著電動三輪車準備回家,河南人老劉見狀提出想搭段順風車。因為工地的位置較偏遠,沒有公共汽車路過,老魏是個熱心人,想也沒有想就同意了。
哪知在一個路口拐彎時,電動三輪車與迎面而來的一輛小轎車相撞,老魏和老劉都受了傷,老魏化了近五千元的醫藥費,老劉化了二萬多的醫藥費。經交警部門認定,老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小轎車一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乘員老劉無責。老劉治療結束后,請了個律師,將老魏、小轎車的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上了法庭,老魏只覺得冤枉,自己好意載老劉一程,為老劉提供方便,想不到好心做了壞事,還被告上法庭,直說想不通。要說這交通事故,也不是自己想出的,況且自己也受了傷。因此,對對方要求賠錢的請求是極不愿答應的。
后來經法院調解,老魏意識到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老劉也考慮到自己是好意同乘人,同意減免老魏部分的責任。經法院核算,按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老魏本應承擔醫藥費、訴訟費、鑒定費等損失5000余元,后老魏實際賠償了3500元。
法官提醒:相關交通法規規定: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非機動車的安全性能較低,不適宜載人。因此,在做好事前應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要好心辦了壞事,既給別人帶來了傷害,也給自己帶了麻煩或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