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茹是一名17歲的高中生,于1997年被親生父母送養給王某與張某夫妻,2002年,王某與張某又生育一子取名小義。2004年,王某與張某夫妻到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小茹的登記。之后不久王某因病醫療無效去世。王某兄弟姐妹共計六人,各自成家,分住各處。王某與張某結婚后一直同王某之父母同住,房子和土地均登記在兩位老人名下。王某的父親于1994年去世,王某的母親于2009年也離開人世。留下老宅仍由張某、小茹、小義三人居住。

  2014年因政府規劃,小茹一家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因這處老宅登記在小茹爺爺奶奶名下,而爺爺奶奶已經雙雙去世,小茹母親與王某其他五個兄弟姐妹對拆遷補償的分配方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其姑姑、伯伯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處理繼承糾紛,并在訴訟中主張小茹不是王家子女,依法不具有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在無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先后產生的三個繼承關系中,均不存在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因此均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王某有權與其他五個兄弟姐妹一起繼承其父親的遺產,但該遺產在分割前王某已經死亡,因此應由王某繼承的遺產份額由王某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轉繼承。小茹與王某之間因收養登記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其依法作為王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小義、張某繼承王某的遺產。王某先于其母親死亡,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王某繼承其母親的遺產應由王某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小茹作為王某的養女,其依法可以代位繼承王某母親的遺產。因此,本案中,小茹應當作為法定繼承人之一參與遺產分配。小茹的姑姑、伯伯等認為其不享有繼承權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

  連云港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茹系王某合法收養的子女,可以繼承王某從其父親處繼承的房產;后因王某先于其母親死亡,也可以代位繼承王某對母親應繼承的部分遺產。另外,考慮到小茹、小義均系未成年人,正在上學,尚無收入來源,為了更好地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分配遺產時扣減其他各成年繼承人繼承份額的1/10,多分配給小茹及小義。法院最終判決小茹與小義分別繼承遺產總額的91/896份額。法院依法對正處于上學期間無生活來源的小茹適當多分配遺產,充分體現了法律、人民法院對有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