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00萬元,借款合同中約定利息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但在支付本金時預先扣除利息,法律是否對預扣利息的行為保護?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按實際借款金額返還借款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兩倍計息?!?span lang="EN-US">

 

被告劉某因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業務,因資金臨時短缺急需周轉于2013520向原告王某借款100萬元。雙方與當日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劉某借王某本金100萬元,劉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兩倍計息,借款期限為6個月,如發生爭議導致訴訟,所產生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訴訟費用均由劉某承擔。當日王某即將100萬元轉入劉某帳戶。借款到期后一個王某經催要無果,將被告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歸還本金100萬元并按約定支付利息和相關費用。

 

被告劉某辯稱,自己是借王某的錢,但自己到位的錢只有90萬元,借款當日王某通過銀行轉賬100萬元給自己,但雙方按照約定,劉某將10萬元預扣的利息打到王某指定的賬戶上,目的就是為了規避法院對借款交付的審查。被告提供銀行轉賬回單和原被告之間約定預扣利息的錄音為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被告劉某實際借到的本金為90萬元,另外的10萬元是原告預扣的利息,是規避法律規定,對被告的抗辯予以支持。法院綜合考慮被告提供的證據,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本金為90萬元,預扣利息的行為不予保護,對雙方約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兩倍計息,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返還原告王某借款90萬元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