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因是祖孫三代因購買的房屋貶值,不愿繼續履行合同,在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愿遭到房產公司拒絕后,祖孫三代才起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原來趙某、孫某、趙某某是一家三代,2010年由于昆山花橋動遷房增多,恰逢正直房價上漲飛快期,引來一批房地產開發公司來花橋投資建造商品房和商業房。趙某一家三代看好花橋的房價會上漲的厲害,于是在經過慎重考慮之后,花掉近一大半的家庭財產,湊齊了房款,于2012年以較高的價格購買了某房產公司開發的一套商業房,希望借此來大賺一筆。由于該房子是預售合同,正式交房需要到2014年。不料到了2014年由于國家宏觀調控及房地產市場經濟的不景氣,房價并沒有祖孫三代預期的繼續上漲,而是呈現下跌的趨勢。祖孫三代為了減少損失,上門找到房產公司,要求辦理退房手續并要求房產公司退款。多次交涉無果后,祖孫三代想起了起訴房產公司,并稱房產公司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因此屬于房產公司違約,希望解除合同,辦理退房手續,并要求房產公司支付已付房款及利息,從而實現退房的目的。最終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因房產公司在合同簽訂后,積極配合祖孫三代辦理房屋登記備案手續,同時房屋已順利過戶至祖孫三代名下且購房款已經支付完畢,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并不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駁回了祖孫三代的所有請求。

 

法官提醒,房屋買賣是近年來糾紛較多的案件類型之一。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應該慎重考慮,切記一時沖動。房屋作為在市場經濟中有價值的財產,一定會存在著價格的波動,有漲有跌,既然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即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因為房屋跌價了,買房者就有充分理由拒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退還購房款;相反的,如果房屋價格上漲,房產公司也不能因為房屋價格上漲而要求購房者支付差額才辦理交房手續,著都是為違背簽訂合同時誠實、信用的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