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新房摔下致殘 雇主要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8-13 瀏覽次數:592
農村蓋新房雇傭工人建造時,不慎從房頂摔下致殘,雇主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雇主對雇工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合計賠償人民幣156500元。
被告李某辯稱,李某與張某、劉某等五人之間是承攬關系,不是雇傭關系,張某因自己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自己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雇傭原告張某等五人為其拆除舊房翻建新房,雙方之間已形成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特定法律關系,雙方不存在承攬法律關系。原告張某在為被告李某提供勞務即拆除房頂時,因被告搭建的舊房橫梁老化,承重柱傾斜,加之為采取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致使原告從
最后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判決被告李某應對原告張某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即承擔80%的責任;原告張某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