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蓋新房雇傭工人建造時,不慎從房頂摔下致殘,雇主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雇主對雇工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合計賠償人民幣156500元。

 

20131027,雇主李某想翻建自己的老房子,便以每天120元的工資雇請張某、劉某等五人為其拆除舊房進行翻新,勞動工具由雇主李某租賃。在拆除舊房頂時,因房梁老化,之前承重柱傾斜,導致房梁斷裂,又因李某并未按照規定設置防護網和安全帶,張某便從3多高的房梁上摔致地上受傷住院治療,后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為6個月,護理期為兩個月。事后,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于是張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了法庭。

 

被告李某辯稱,李某與張某、劉某等五人之間是承攬關系,不是雇傭關系,張某因自己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自己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雇傭原告張某等五人為其拆除舊房翻建新房,雙方之間已形成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特定法律關系,雙方不存在承攬法律關系。原告張某在為被告李某提供勞務即拆除房頂時,因被告搭建的舊房橫梁老化,承重柱傾斜,加之為采取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致使原告從3高的房頂摔下受傷,作為雇主的被告應對原告受傷后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為被告提供勞務時,應明知從事安全活動,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后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判決被告李某應對原告張某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即承擔80%的責任;原告張某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