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已經過半,學生族們很快就要迎來新學期,作為父母的你是否已經為即將升學的“小大人”購置了自行車、電動車,好讓孩子學著自己上下學,一來可以鍛煉孩子的獨立能力,二來也可適當減輕父母的負擔呢?但是中學生騎電動車真的合適嗎,我們來聽聽法官怎么說。

 

雯雯還在讀初三,平時有騎電動車出門的習慣, 2012106這一天,由于是國慶假期,雯雯就和同學相約小聚,吃過午飯雯雯就照常騎著電動車出門赴約了。由于怕遲到,雯雯騎電動車的速度比較快,在沒有紅綠燈的十字路口左轉彎時比較著急,沒有避讓騎電動車直行的吳女士,吳女士連人帶車整個兒地就被雯雯撞倒在地。當時吳女士覺得只是電動車被撞壞了,身體沒有什么大礙,也就沒有過多地責備面前的這位年輕女孩,只留了雯雯的聯系方式就讓雯雯先走了。但吳女士回家后發現自己身體嚴重不適,于當天傍晚前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腰1、腰4椎體壓縮性骨折,后經鑒定吳女士為八級傷殘。吳女士在醫院住了6天,出院的時候面對高昂的醫療費,吳女士覺得自己這錢出得太冤,就把雯雯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醫藥費、誤工費、撫慰金等26萬元。

 

但由于當時在發生事故時,雙方均未及時報警,吳女士現在才后悔自己沒辦法還原當時的真相,于是在同年116,吳女士叫上雯雯一同來到交巡警大隊做《交通事故認定書》。由于雯雯違反兩條規定:1、“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2、“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故該認定書認為尚不滿16周歲的雯雯負該事故主要以上的責任。

 

但是雯雯的辯護人認為吳女士的傷情可能只是舊傷復發,與本事故不存在因果關系,且事隔整整一個月后,交巡警大隊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應當出具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證明,不應當讓雯雯擔主要責任。

 

吳女士為此只得再次來到司法鑒定所,鑒定結果為:吳女士的骨折為新鮮骨折,非陳舊性老傷,與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虎丘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事發當時,雙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報警處理,但根據交警部門在吳女士報警后對事故發生情況的調查以及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被告雯雯對于上述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故判決雯雯應對吳女士的損失承擔65%的賠償責任。由于吳女士的實際損失為26萬元,故雯雯應賠付吳女士17萬。

 

在虎丘法院少年庭審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約有80%涉及電瓶車,且涉案的受傷者均為駕駛電動車或乘坐電動車的青少年朋友。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未滿16周歲的孩子是不允許駕駛電動車的,但是很多家長都忽視了這一規定。法官提醒各位家長,雖然是未滿16周歲的孩子,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也須承擔相應責任,年齡小并不是逃避責任的借口。因此,為了孩子和他人的安全,不應讓未滿16周歲的孩子騎電動車出行。另外平時父母要多教育子女,出門在外發生任何特殊狀況,尤其是類似上述交通事故,不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應學會及時報警并保護現場,以方便交管部門認定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