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超市組織了優惠幅度較大的限時促銷活動,并發放了宣傳單予以宣傳,年逾七旬的原告許某心動不已,促銷當天早早便在超市門口等待八點開始的搶購。七點五十左右,超市打開大門,人群蜂擁而入,開大門的某超市工作人員在門口提醒“慢點慢點”,但人群仍然向促銷商品涌去,在此過程中,原告許某被人群沖倒在地,經診斷為兩處骨折并鑒定為九級傷殘。原告許某多次到某超市要求賠償,未果,故向法院起訴。

 

泰州市海陵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超市作為從事經營性的公共場所,對場所內的消費者應盡安全保障義務,以避免不特定的主體遭受損害。尤其是在組織促銷活動的過程中,更加應當做好針對促銷活動可能出現的狀況的防范措施。本案中,由于促銷活動導致人流量大,現場混亂,已采取的措施顯然不能有效維持現場秩序,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采取了必要的、積極的防范措施來保障向消費者提供安全、有序的消費環境,以致原告被大量涌入購物的人群推擠致摔倒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充分考慮自身年近七旬的實際情況,在明知促銷活動人流量大,將比較擁擠的情況下,沒有適時避開人流,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應承擔次要責任。判決:一、被告某超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許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9809.37元。二、駁回原告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沒有上訴。

 

【法官說法】

 

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究竟應該盡到何種程度才算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由于促銷活動導致人流量大,現場混亂,已采取的口頭提醒顯然不能有效維持現場秩序,以致原告許某被人群擠倒受傷,應當承擔責任。

 

而原告許某作為消費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告許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充分考慮自身年近七旬的實際情況,在應當預見促銷活動人流量大,將比較擁擠的情況下,沒有適時避開人群,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關于雙方的責任分配,我們認為,作為超市方,是最有可能了解整個場所內實際情況,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所以應當采取積極的必要的措施來避免損害的發生,故作為積極方的超市應當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而作為消費者原告許某,無論何時都應當對購物環境的危險因素有所警覺,做好自身防范義務,故作為消極應對方的原告應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