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00余萬 如東一老板獲刑六年
作者:湯天維 顧峰 發布時間:2014-08-11 瀏覽次數:637
因為2009年的一次工程安全事故,無奈之下如東某建筑公司老板周某借高利貸周轉,就此被高額利息壓得喘不過氣,開始對外許以高息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用來拆東墻補西墻。2013年10月,他外出躲債,至此共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111.9萬元。
周某是二級建造師,同時也是如東小有名氣的建筑工程承包人。2009年,周某承接了如皋藍灣景天小區一期工程,由于發生了二起安全事故,加上開發商拖欠工程款,周某手中的流動資金趨于枯竭。無奈之下,周某以月息一毛至一毛五的條件借了數百萬高利貸用以周轉。由于市場材料、人員工資猛漲,建筑工期被迫拉長,到整個工程完工,周某虧損了1000多萬元,還有大量高利貸債務未償還。
為求翻身,周某開始對外宣傳自己手上承攬了多項建筑工程,資金緊張,愿意以月息一到兩分的高息借款。就這樣通過親朋好友間口口相傳,從2010年至2013年10月期間,周某以個人名義向被害人顧某、解某、張某、陳某等二十余人高息攬儲,吸收公眾資金2111.9萬元(當扣利息39萬元人民幣),部分本金無法歸還。被害人的平均年齡為50歲左右,年紀最大的已經75歲,金額從3萬至467萬不等,職業包括個體工商戶、企業職員、農民、退休老人等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欺騙手段非法高息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于其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予以并罰。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2013)崇刑二初字第0068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周某宣告緩刑的判決部分。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原判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