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無故被辭退 訴求賠償獲法院支持
作者:黃迪 發布時間:2014-08-11 瀏覽次數:537
2014年4月,受雇于昆山某物業公司擔任秩序管理員的孫某準備上晚班時,卻發現考勤卡打不上,而其考勤表也被標注為“開除”,孫某感覺莫名其妙,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2012年10月中旬孫某便受雇到昆山某物業公司擔任秩序管理員,被開除的前一晚消防班長湯某突然拿來一張200元的罰單讓孫某簽字,不知道什么情況的孫某當時沒說簽也沒說不簽,副隊長就說“不簽就滾蛋”,最終孫某也沒有簽名,當然副隊長的話他也沒有放到心上??傻诙彀l現被開除了,孫某覺得很冤枉,覺得是副隊長對他不滿故意將其開除的。
由于張某上班一年多,公司卻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幫其繳納社會保險。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孫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未簽訂合同的二倍工資等三萬多元的賠償,經過仲裁,支持了孫某的請求。而物業公司對此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與孫某是構成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是否接觸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由于雙方均未對是否解除勞動關系提供相關的證據,鑒于孫某已經離職了,視作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物業公司應當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未簽訂合同的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