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模仿動畫致燒傷 監護人依法需賠償
發布時間:2015-06-01 瀏覽次數:698
2013年的一天,原告小勇與小剛兄弟倆與被告小強相遇后一起玩耍,被告小強將原告小勇、小剛綁在一顆樹上,并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樹下竹葉,導致原告小勇、小剛被火燒傷。小勇、小剛經住院治療于2013年5月7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原告小勇全身多處燒傷40%,三度;原告小剛全身多處燒傷80%,三度,吸入性損傷。此階段治療有相關票據證明的醫療費為261682.63元。2013年5月9日,原告小勇、小剛被轉至北京市304醫院繼續治療。三名兒童事后均承認,其是模仿動畫劇情節所玩的游戲。
本案兩原告小勇與小剛事發時均不滿10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屬于無民事責任能力人。被告小強事發時已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依法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具有監護職責。
連云港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勇、小剛與被告小強共同模仿動畫劇情節玩游戲,在模仿游戲中被告小強實施捆綁原告小勇與小剛的行為,并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竹葉,造成原告小勇、小剛被不同程度燒傷。被告小強已滿10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原告小勇、小剛均不滿10周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小強的年齡相對原告小勇、小剛略大,被告小強的認知能力和行為控制能力相對較強,對造成的損害所起的作用相對要大。被告小強隨身攜帶危險物品打火機,被告小強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故被告小強對原告小勇、小剛造成的損害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小強有自己的財產,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法判決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的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本案案情,法院確定被告小強的法定監護人賠償原告小勇、小剛損失的60%,即157009.58元。后續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張。連云港法院在此提醒廣大父母,在平時的工作生活中,應當加強對未成人的安全教育,遠離水火,注意交通安全,不模仿影視作品中可能有危險性的活動等,隨時注意未成年人的行為活動,防止監護失控,杜絕意外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