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非法拘禁欠債人構成犯罪被判刑
作者:關立新 嚴正兵 發布時間:2014-08-08 瀏覽次數:856
為追要欠款,持刀將債務人強行帶到車上,在債務人反抗時將債務人腿部刺傷,非法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2小時。近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對討債人肖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害人喬某欠被告人肖某債務,被告人肖某、徐某因索要該債務,于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被告人肖某、徐某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發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徐某對被害人具有毆打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關于被告人肖某稱其他人沒有打被害人的辯解,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據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作用、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自古以來,欠帳還錢天經地義,無可厚非。但在法治社會的今天,討債也得既合情合理,更要合法。否則,事與愿違,還得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采取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追討債務,是追討債務過程中最為常見的一種違法方式。我國刑法規定,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肖某、徐某為索要債務,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強行帶人上事先準備的車輛上,在債務人反抗的情況下,將債務人刺傷,非法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2小時。上述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還有一些違法追討債務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同樣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因此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比如在追討債務過程中,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此外,還有采取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追討債務,最終都為自己的違法付出了代價。法律是定份止爭的準繩,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應當誠實有信,依法辦事,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