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壇法院水北法庭審結一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屠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損失人民幣4895.6元。

 

原告訴稱,201411,原告楊某駕駛電動車(車載張某)沿本市河儒線由北向南行時,其駕駛的電動車撞上道路右側的黃沙堆,致原告受傷、電動車受損。原告楊某受傷后,被送至金壇市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顱底骨折、右側顴弓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右眼眶內側壁眶尖骨折等。經治療,原告于2014112好轉出院,出院醫囑:建議上級醫院治療、休息隨診。原告用去醫療費合計人民幣7961.34元。

 

經審理查明上述路段的黃沙堆系被告屠某在事發前一日為建大棚而堆放。該路段為水泥路面,路寬七米,無交通標志標線。該黃沙堆堆放在道路西側,占據西側半幅路面,未設置警示標志。原告在庭審中陳述,事發時,天色已全黑,沒有路燈,電動車車燈光線不足。因被告未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全部損失。

 

本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相關損失。關于本案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問題:第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屠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黃沙,占據半幅道路,嚴重影響道路通行;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并與原告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應當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原告駕駛電動車搭載成年人,且在車燈不亮的情形下夜間應謹慎行駛,由于其未盡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在主觀上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雙方過錯及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以60%為宜。原告現有損失為8159.34元,由被告按60%的責任賠償原告4895.60元。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