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肇事 騎行人獲刑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4-08-08 瀏覽次數:638
電動自行車以輕便、便宜、騎行簡單等優點,深受市民的青睞,使它成為很多人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是,這看似很小巧的交通工具,卻暗藏著巨大的“殺傷力”,甚至釀成慘劇。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即審理了一起電動自行車致行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薛某賠償了受害人3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騎電動車下班,不料撞死行人
年過五旬的被告人薛某在一工地任挖掘機操作工,每天騎著一輛電動自行車上下班。
事故發生后,周圍群眾迅速報警,而薛某則滯留事故現場等候處理。在民警到場后,薛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肇事事實。而被撞行人施某已年過七旬,在被送往醫院后,于
達成刑事和解,獲得法院輕判
案發后,被告人薛某與被害人施某的近親屬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薛某按約賠償被害人施某近親屬各項損失計人民幣3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施某近親屬的諒解。
而被告人薛某因構成交通肇事犯罪,被公訴機關訴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某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主動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從輕作出前述判決。
電動車駕駛人亦可構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主體
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介紹,我國《刑法》并沒有把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即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之外,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造成的危害并無實質性的區別,都會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既包括機動車輛也包括非機動車輛,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輛。非機動車一般具有速度慢、容易控制、沖擊力小的特點,但在特定情況下,駕駛非機動車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認定電動車駕駛人員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本案中,薛某是在公路上騎行電動車,系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構成條件。
騎行電動自行車不可忽視安全風險
“目前市場上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有不少是超標車。”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說,出于安全性能的考慮,國家電動自行車行業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的自重、速度等方面多有限制,但消費者在購買時往往喜歡挑選速度快的電動自行車,導致一些超標車充斥市場,給駕駛人的安全行駛帶來一定的風險。
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提醒說,電動車不像機動車有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事故發生后,賠償金全部都需要責任人自己支付,巨額賠償金也會造成肇事者的經濟困難,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電動車謹慎駕駛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