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陳某某還是有感情的,我的身體上都紋有陳某某的名字,我很愛她。”江蘇省濱海縣的男子向某某在法庭上為自己強奸陳某某的行為做辯解。承辦法官對其辯解進行了當庭教育:“你對陳某某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并與其‘談戀愛,首先,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中關于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貞的義務,對不起你自己的妻子;其次,陳某某與你真誠交往,其目的是談婚論嫁,你欺騙了她,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基本道德義務……”。通過教育,向某某慚愧地低下了頭。近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向某某犯強奸罪一案作出判決,判決其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

 

向某某原本是濱海縣一名已經結過婚并有小孩的裝修工人,空閑是經常在網絡上閑逛。2010年左右,他通過網絡QQ聊天認識了陳某某,當時陳某某剛剛初中畢業,還未滿18周歲,他自稱自己名字是向浩南,隱瞞了自己已婚并有二個小孩的事實真相,說自己是單身,還謊稱自己系淮北人,在濱海縣做生意。后他與陳某某發展為“戀人”關系,每個月都要見上三、四次面,見面后都會開房發生性關系,開房時他用的就是自己的真實身份證,陳某某知道后問他為什么別人身份證開房,他解釋說自己做生意欠別人錢,用別人的身份證比較安全。

 

這種關系一直保持到現在20144月底,當陳某某提出談婚論嫁的要求時,向某某總是閃爍其詞,遮遮掩掩,陳某某隱約感覺到向某某在欺騙自己,便提出與向某某分手,但向某某不愿意與陳某某分手。

 

201453上午,向某某在濱海縣一賓館開好房間后,打電話給陳某某,說將“分手”的事情談清楚,陳某某到賓館樓下后,不同意進賓館,要求到茶館去談。向某某遂用三寸不爛之舌將陳某某騙進賓館已經開好的房間,強行將陳某某抱到床上、強行脫掉陳某某的衣服并與其發生了性關系。后被告人向某某向被害人陳某某出具了一份保持情人關系的協議書,強迫陳某某在上面簽完字后,仍不讓陳某某離開,并再次強行與陳某某發生了性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向某某以奸淫為目的,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向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原來系情人關系,在強奸的過程中沒有采用捆綁、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只是被害人不同意,且沒有造成被害人傷殘等嚴重后果,希望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認為,首先,被告人向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稱雙方之所以保持戀愛關系,是因為被告人在與被害人交往過程中,隱瞞自己已經結婚且有孩子的事實,從而使被害人在受蒙蔽的情況下與其建立的戀愛關系,該事實也得到了被害人的印證;其次,強奸的本質特征是違背婦女的意志,采用的暴力手段不限于是捆綁、毆打等;再次,強奸侵犯的客體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造成嚴重后果只是強奸罪法定性升格的要件;故被告人向某某的辯解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以及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