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溧陽水果攤販戴某因尋釁滋事被溧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戴某曾在某工地打工,工地竣工后,尋找新工作一直無果,想著做點販賣水果的小生意,掙點生活費。

 

20131119,戴某起早去邊界市場批發了水果,騎著電動三輪車到人流量多的某路口擺攤,影響了正常交通安全,被城管執法隊員勸離,當執法人員離開后,戴某又回到了“老地方”,再遇執法人員時,雙方發生了點口角,執法人員看到戴某拿出了水果刀,依法暫扣其三輪車,并開具處罰單,處罰單被戴某撕碎。

 

第二日上午,戴某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心窗口接受處理時,因其撕碎的處罰單無法辦理手續,重新找到開具處罰單的執法人員,去辦理時得知罰款500元,加之,還得去銀行繳款,非常不便。戴某一氣之下,將罰款單據撕碎揉成團,從窗口處砸向工作人員,并搶走辦公桌上十余份案卷,看到路邊的城管執法車,將案卷放進去后,路上越想越氣,第一次擺攤就“賠了夫人又折兵”,轉到巷子里的超市買了8個大鞭炮和一把打火機,用塑料繩將7個鞭炮串在一起綁在身上,手持1個鞭炮和打火機回到城管大隊,沖進一辦公室,將門反鎖,露出綁在身上的鞭炮,恐嚇正在整理東西的內勤潘某,要求其聯系領導將暫扣的電動三輪車拿回。持續了十幾分鐘后,戴某被聞訊趕到的城管隊員制服并報警。

 

案發后,經鑒定,戴某作案過程中無精神病性癥狀,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戴某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作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