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相互玩耍受傷致眼球摘除,該如何承擔責任?
作者:袁照華 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8-08 瀏覽次數:602
近日,金壇法院水北法庭審結一起兩兒童相互玩耍時,一兒童受傷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對方兒童的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2005年8月下旬(暑假期間,具體日期雙方均不記得),原告小曾和被告小彭(均6歲)在一起玩耍,雙方的父母都不在現場。之后,被告的父親彭某聽到原告哭后,趕到現場將原告送回家。原告小曾即向其父母陳述左眼睜不開,次日原告到所在地衛生院進行了治療。同年
本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小曾在與被告小彭一起玩耍時左眼受傷,根據公安部門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載明的內容,可以認定原告左眼受傷系被告的不當行為造成的,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鑒于事發時,被告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至本案訴訟時,被告仍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侵權法的規定,應由被告的監護人(即其法定代理人彭某、朱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事發時,原、被告均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在一起玩耍時并不能辨別有些行為存在的危險性,而雙方的監護人均不在現場,故可認定雙方的監護人均未盡到監護責任,可適當減輕被告方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方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左眼于2005年8月受傷直至2013年7月被摘除,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可以認定被告的侵權行為與該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訴訟中,被告方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的上述損害后果系其他原因或行為造成的,故被告方辯稱不認可該司法鑒定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小彭的法定代理人彭某、朱某按70%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96163元并承擔精神撫慰金14000元,合計人民幣1101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