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壇法院水北法庭審結一起兩兒童相互玩耍時,一兒童受傷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對方兒童的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20058月下旬(暑假期間,具體日期雙方均不記得),原告小曾和被告小彭(均6歲)在一起玩耍,雙方的父母都不在現場。之后,被告的父親彭某聽到原告哭后,趕到現場將原告送回家。原告小曾即向其父母陳述左眼睜不開,次日原告到所在地衛生院進行了治療。同年96,原告到常州市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記載的入院情況為:患者因左眼外傷后視物不清十余天入院。原告左眼受傷診斷為:左眼外傷性白內障。同年99,原告進行了左眼白內障囊外+10L手術,同年915出院。20051011,原告又到該醫院復診了3次。被告的父親彭某支付給原告方費用1200元。20121019,原告到常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門診治療,診斷為:左眼繼發青光眼、左眼白內障術后。2013710,原告又到上海醫院治療,醫院要求入院手術治療。同年712,原告住院治療,診斷為:左眼繼發青光眼、左眼角鞏臘葡萄腫、左眼人工晶狀體眼等。715,原告進行了左眼球摘除+義眼座植入手術,于719出院。原告出院后于821到該院進行了復診。原告先后共用去醫療費16514.52元。

 

20131017,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發生糾紛,金壇市公安局出警處理并進行了登記,原被告于2005年的某一天在一起玩耍時,小彭不慎碰到小曾的一只眼睛,導致其一只眼睛流淚不止,雙方孩子當時都只有五歲,孩子監護人雙方未報警,由彭某賠償小曾醫療費1000余元。后經多方治療,醫生最終建議小曾的一只眼球摘除。曾某與彭某為此事多次協商未果,今天曾某又找到彭某住處,與其協商解決孩子眼睛的問題。民警告知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妥善解決,雙方均表示同意”。之后,原、被告雙方又到金壇市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了調解,但未達成協議。

 

2014121,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并提出傷殘等級鑒定。本院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1、小曾左眼球缺失構成7級殘疾;據現有鑒定資料,其目前的殘疾與20058月期間的外傷及外傷性白內障的手術并發癥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的可能性大。2、小曾的護理期限以120日為宜,營養期限以90日為宜。

 

本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小曾在與被告小彭一起玩耍時左眼受傷,根據公安部門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載明的內容,可以認定原告左眼受傷系被告的不當行為造成的,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鑒于事發時,被告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至本案訴訟時,被告仍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侵權法的規定,應由被告的監護人(即其法定代理人彭某、朱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事發時,原、被告均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在一起玩耍時并不能辨別有些行為存在的危險性,而雙方的監護人均不在現場,故可認定雙方的監護人均未盡到監護責任,可適當減輕被告方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方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左眼于20058月受傷直至20137月被摘除,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可以認定被告的侵權行為與該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訴訟中,被告方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的上述損害后果系其他原因或行為造成的,故被告方辯稱不認可該司法鑒定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小彭的法定代理人彭某、朱某按70%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96163元并承擔精神撫慰金14000元,合計人民幣1101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