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事故車子擅自拖離 舉證不能保險公司不擔責
作者:金連濤、祁馨 發布時間:2014-08-08 瀏覽次數:780
單方事故發生后,車輛駕駛人應負有保護、固定現場的義務。如果車輛駕駛人未及時報警、通知保險人,而是通知4S店將車子直接拖離導致現場滅失,基于保險法中最大誠信原則及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頻發下易誘發的道德危險,車輛駕駛人應對不存在保險人免責的法定或約定情形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保險不承擔保險責任。
常熟法院審理查明:
根據案件調查事實,法院審理認為:駕駛員作為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否飲酒、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是否存在禁駕事由等因素,均是確定其是否承擔駕駛事故責任及保險公司確定是否賠償損失的依據。若允許駕駛員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頻發的現場下易誘發道德危險,亦違反保險法中最大誠信原則。本案中,涉案車輛雖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但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即本案石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擅自讓事故車輛離開現場,以致現場滅失,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難以確定,某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駁回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析案】
單方事故車輛駕駛人負有保護、固定現場的義務。依照法律規定,事故發生后,車輛駕駛人負有保護或固定現場的義務。保護、固定現場不僅對確認駕駛人資格、查明事故經過、認定事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且相關材料系訴訟過程中的重要證據。車輛駕駛人保護、固定現場的方式有兩種:其一,通知負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主體保護、固定現場,即采用報警或通知保險人的手段,由交警或保險公司固定現場。其二,由車輛駕駛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民事主體固定現場,及車輛駕駛人可以自行或委托4S店等其他主體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現場。本案中,單方事故車輛駕駛人第一時間未報警,亦未通知保險人,而是通知4S店拖車。4S店系其他民事主體,在未明確接受委托的情況下,不負固定現場的義務,單方事故駕駛員亦未采取任何措施固定現場,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等不明,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
單方事故車輛駕駛人未固定、保護現場應承擔的證明責任。單方事故因不存在事故相對方,車輛駕駛人需對事故的發生、經過、現場狀況等負證明責任,法官對相關證據的審查應更為審慎。單方事故駕駛人作為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否飲酒、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是否存在禁駕事由等因素,均是確定其是否承擔駕駛事故責任及保險公司確定是否賠償損失的依據。若不對單方事故駕駛人分擔更多的舉證責任,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頻發的現狀下易誘發道德危險,亦違反保險法中最大誠信原則。在其未履行保護、固定現場義務導致現場滅失的情況下,其應承擔不存在保險人免責情形的證明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石某未能對不存在保險人免責的法定或約定事由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故法院判決駁回石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