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患癌癥無生活來源,丈夫楊某在支付部分醫療費后,不愿再支付醫療費及生活費。無奈之下,劉女士一紙訴狀將楊某告上法庭。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對這起婚內扶養費糾紛案作出判決:楊某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妻子劉女士醫療費39000余元;從20146月起,每月支付妻子女士生活費500元。

 

200810月,22歲的劉女士經人介紹與比她大4歲的楊某相識戀愛,20093月兩人登記結婚,步入婚姻的殿堂。20097月劉女士生育一子。近年來,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去年9月,楊某向靖江法院起訴,要求與劉女士離婚。法院審理過程中,劉女士感到身體不適,被診斷為腹膜后惡性腫瘤伴骨轉移,轉院到上海醫院住院治療并進行腫瘤切除,她從上海醫院出院后繼續檢查、用藥治療。去年12月,靖江法院作出判決:不準楊某與劉女士離婚。

 

至今年2月底,劉女士治病共花費醫療費近69000余元,楊某支付15000元,醫療保險報支了近15000元,還有39000余元是由劉女士的父母為女兒墊支的。劉女士多次要求丈夫楊某支付由她父母墊支的醫療費用、并給付自己因生病喪失勞動能力后的生活費,然楊某拒絕支付。無奈之下,在今年3月,女士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楊某支付醫療費39000余元,并從201311月起,每月支付她1000元的生活費。

 

楊某辯稱,自己現在每月收入僅1000余元,還要撫養兒子,無能力再支付劉女士的扶養費用。

 

靖江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該扶養費包含生活費、醫療費。夫妻之間扶養關系成立條件的確定標準,包括一方無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本案原告女士自去年10月起因患惡性腫瘤并多次治療,無法正常持續提供勞動,且無其他收入,該狀況符合要求配偶楊某給付扶養費的條件。被告楊某辯稱目前經濟拮據,無力支付,也未舉證證明,即使如其所說,也不能免除其對妻子的法定扶養義務。楊某應當支付妻子治病所需的醫療費用。至于生活費,考慮女士目前的身體狀況和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被告每月給付500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婚姻法》,將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由道德要求上升為具體的法律規定,要求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有殘疾、患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承擔起扶養責任。如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審理此案的靖江法院法官徐凱如是說。他提醒,夫妻本是同林鳥,不能大難來時各自飛,夫妻之間要相互體貼、關心,攜手共同戰勝困難,營造一個健康的家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