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魚不成反傷人 經判認定為搶劫罪
作者:王坤 徐燕 發布時間:2014-08-04 瀏覽次數:600
去別人承包養殖的魚塘偷魚,一共偷到的魚也就價值2百多元錢,且當場就被發現,所偷的魚也當場被收回,但沒有想到因為逃跑反抗就成了一名搶劫犯。近日,句容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一起盜竊轉化為搶劫的刑事案件。
2014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劉某和其堂哥商定去野生魚塘釣魚,后沒有釣到魚覺得沒有意思就到漁具店買了電瓶準備去別人承包的養殖塘電魚。當晚23時左右二人來到句容附近的一個承包養殖的水庫,趁著夜色兩人一個電一個撈,不一會兒就捕到四十幾條魚。后承包該水庫養魚的吳某和其父親發現有人盜魚,就前來查看。劉某和其堂哥發現有人過來,就趕緊上岸提著所有東西逃跑,劉某逃跑不成后與吳某二人發生打斗?;靵y中,劉某用其自身攜帶的伸縮型鐵棍將吳某打傷,并且將吳某的父親咬傷。后吳某報警,劉某被警察當場抓獲。事后認定劉某所盜魚共價值人民幣219.75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遂判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說法】我國刑法規定,犯盜竊罪的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本案中被告人劉某雖然所盜物品的價值只有兩百多元,且所盜物品當場被收回,但其為了逃跑而抗拒物主的抓捕且使用暴力,打傷物主,情節惡劣,故其先前的盜竊行為已經進行轉化,構成搶劫罪,應以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