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被狗咬傷 建設方被判擔責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8-04 瀏覽次數:582
劉某從云南來金壇做建筑工,在工地上被狗撲倒并咬傷。受傷入院治療,花去很多治療費,并且數月不能從事體力勞動,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他將工地的承攬者金壇某建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3000余元。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判決金壇某建筑公司賠償劉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8000元。
劉某訴稱,他在金壇某建筑公司承攬的建筑工地從事建筑工作,平時吃住均在工地。2013年10月,他從宿舍前往施工現場工作途中,被放養的工地上看守建筑材料倉庫的狗撲倒在地,造成他腰部摔傷,渾身多處被狗咬傷。隨后他報警,派出所發現狗未依法辦理養狗證,遂將狗帶走,但狗主人是誰一直未能查明。后劉某自行前往醫院進行檢查并住院治療。由于腰部受傷,自己不能從事體力勞動,他連續近3個月無法從事建筑工地的勞動工作。劉某認為,建筑公司作為工地的管理方,對工地上飼養動物的行為應負有管理責任,現其怠于履行管理責任,在無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放任違法放養烈性犬的事情發生,導致他受傷,構成侵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3000余元。
建筑公司辯稱,咬傷劉某的狗不是公司養的,是流浪狗,故不同意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金壇某建筑公司作為工地管理者,應對工地內飼養的動物進行看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傷害他人,劉某被散養的犬撲倒并咬傷,建筑公司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筑公司稱該犬是他人飼養,未向法院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劉某要求的醫療費,法院依據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對于劉某要求的誤工費,未提供工資證明,且數額過高,法院按照當年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