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和對方公司有業務往來,卻被對方公司以拖欠混凝土款告上法院,經了解后,原是他人冒用自己公司名義簽訂合同。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8月和12月,句容市某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先后收到法院的兩張傳票,即句容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起訴該公司沒有支付混凝土款。讓該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感到奇怪的是,自己并沒有和傳票上的原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簽訂過混凝土供貨合同。于是劉某立即趕到法院了解情況,經查,原是一個名叫印某的人冒用自己公司的名義與原告公司簽訂合同,且合同原件上的印章不像是自己公司的。事后劉某向警方報警。

 

原來,2009年左右,被告人印某認識了句容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劉某,開始掛靠該公司。后為方便自己使用,2012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印某在丹徒區寶堰老街一個刻章的地攤,花50元錢,讓一個70歲左右老頭,給其刻了一枚句容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201345月間,印某用私該的印章與句容市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一共簽訂了四份混凝土買賣合同,后來因為自己沒有及時支付該公司的混凝土款,該公司把句容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起訴到法院。20141,被告人印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印某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于是依法判處被告人印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