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受害方理應被同情 卻出歪點子觸法被判刑
作者:竹青 發布時間:2012-08-21 瀏覽次數:425
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滕某某犯誣告陷害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查,2011年9月1日,馬某某從被告人滕某某處賒購一臺宏基牌筆記本電腦,后馬某某沒有按時付錢,被告人滕某某感覺自己被騙,遂產生誣告馬某某的想法。為使馬某某受到刑事追究,他又打電話報警謊稱其筆記本電腦被馬某某盜走,后該市公安局立案并將馬某某上網追逃,并于2012年5月30日將馬某某“抓獲”。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這是一起誣告陷害案件,當日,該市公安局電話傳喚被告人滕某某,其在接到電話后迅速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滕某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誣告陷害罪。被告人滕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滕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經考察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具備社區監管條件,依法對其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