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人卻被“搶” 缺少證據“冤”難伸
作者:任中書 發布時間:2012-08-21 瀏覽次數:493
老呂帶著6萬元現金出門辦事,老王搭了個順風車,這一搭就把錢“搭”沒了。近日,江蘇東臺法院依法審結該案,駁回老呂要求返還6萬元現金的訴訟請求。
去年八月老呂帶著包好的現金6萬元準備出門辦事,剛出門就遇到老王要去跟一位朋友談事情,因為剛好順路,老呂同意送老王去朋友那。于是老呂開車將老王送到了一位姓高的老板店里。到了那老呂拿著包好的6萬元陪老王一起進了店里,聽了交談老呂才知道,原來老王一個月前向高老板打借條借了6萬元,現在已經到了還款時間,而老王最近手頭有點緊,這次來就是想跟高老板商量續借的事情。老呂才把事情聽了個大概,高老板突然劈手將老呂手中攥著的6萬元搶走并迅速扔進了柜臺里。大吃一驚的老呂傻了眼,當即便向高老板索要,但到手的錢財怎會吐出來,高老板辯稱這6萬元是老王還給他的欠款。數額都是6萬,真是無巧不成書!
雖然老呂當時報了警,但畢竟沒有證據證明高老板是從自己那拿了那6萬元,警察因此沒有支持老呂的主張。焦急的老呂只得將高老板告上法庭,主張高老板不當得利。庭審中,雙方提供的證據表明,當時只有老王一個第三人在場,而老王也是利害關系人。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本案系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所引發的糾紛,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有利害關系,其所作出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主張被告拿走其6萬元,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6萬元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最終老呂沒能從高老板手中要回那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