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起攪拌機
作者:楊小英 發布時間:2014-07-31 瀏覽次數:528
活了大半輩子,張某無論如何也沒想到,做了幾天工,竟然把腿給做沒了。張某將包工頭林某及某水利建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林某與某水利建設公司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400000余元。東臺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林某在扣減已墊付的費用后,再賠償張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50000余元;某水利建設公司對林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5月底,張某跟著包工頭林某到某水利建設公司分包給林某的一處工地上做工。張某的工作是,在工地上負責運送拌料。
才做了三四天,意外便發生了。這天清晨,張某發現攪拌機的進料口被堵住了,便站在上料斗中打算清理。不料,攪拌機在無人操作的情況下竟然自行啟動上行了。張某躲閃不及,腿被夾在上料斗與攪拌機橫擔中間導致受傷。經醫院診斷,張某的傷情為:“左下肢毀損傷、左手環小指缺損”,先后住院近3個月,花去醫療費近40000元。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張某構成五級殘疾(人損)。
原本賺錢的勞力突然變成了要人護理的病人,身體上的殘疾讓張某苦不堪言,于是一紙訴狀將林某與某水利建設公司告上法庭。
林某辯稱,其與張某之間不存在雇傭勞務關系。林某認為,自己僅僅是介紹張某到某水利建設公司做工的,因此不應當承擔張某的損失。而且,張某受傷是由于其擅自開動攪拌機導致的,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張某受傷后,自己已經為其墊付40000余元,要求一并處理并返還。
某水利建設公司辯稱,公司與張某無直接的民事法律關系。張某與林某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而公司與林某之間是勞務分包關系。張某受傷是因為自身操作不當導致的,具有重大過錯。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工程由某單位發包給某水利建設公司承建,某水利建設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林某。林某并無建設工程的資質,雙方也未簽訂書面合同。張某受雇于林某,工資也由林某發放。事故發生當天,張某在清理進料口時,攪拌機處于無人操作狀態。
法院認為,張某受雇于林某,清理進料口是從事與其工作有關的事務。但其在未切斷電源的情況下站在上料斗中,因此對此事故的發生,張某存在一定的過錯,酌情由其承擔20%的責任。發生事故的攪拌機由林某提供,且發生事故時現場無人操作和管理攪拌機,對張某的損失,林某負有賠償責任。某水利建設公司將工程轉包給無建設資質的林某,對林某的賠償義務,某水利建設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終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鹽城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