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卻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不久前,東臺法院調結該起離婚糾紛。

 

丈夫陳某認為,金某婚前隱瞞了自身患重病的事實。雖然結婚兩三年,但金某婚后長期居住在娘家,夫妻共同生活時間只有短短的一兩個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要求離婚。

 

金某辯稱,患病是事實,但是陳某事先知曉,并不是自己隱瞞了實情。金某指責陳某,陳某對自己不關心,在自己患病昏迷的情況下,陳某也沒有對自己實施搶救。自己多次病情嚴重,住院治療,醫療費花去5萬余元,陳某僅僅支付了16000元,其余費用均為自己的父母支付的。

 

金某認為,自己身患重病,陳某卻提出離婚,是對自己的遺棄行為,堅決不同意離婚。

 

在法院主持調解下,最終雙方達成協議,雙方離婚,金某的陪嫁物仍歸金某所有,陳某補償金某20000元。

 

協議簽訂后,陳某很快將20000元交到法庭。同時,在法庭工作人員的陪同下,金某到陳某家清點搬走了其陪嫁物。(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