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有可能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因拆遷引起的糾紛案件。

 

一起長達一年都未解決的拆遷糾紛,近日訴諸到法院,該案中拆遷公司與拆遷戶之間于20138月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但是由于雙方當事人在拆遷協議簽訂過程中出現了爭議,致使拆遷戶胡某出現反悔,堅決不履行此拆遷協議,由此出現了該地區唯一未被拆除房屋,拆遷進度由此受阻,造成政府的相關拆遷工作無法展開,一年來,該糾紛不斷發酵,產生了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區政府對此糾紛也非常關注,拆遷戶胡某也產生了較強的逆反心理,甚至是出現“大不了以命相拼,大家魚死網破”的念頭。

 

在拆遷工作停滯不前的情況下,拆遷公司于630訴諸法院,由于這一拆遷糾紛社會影響比較大,甚至會產生拆遷工作的不良連鎖反應,院領導決定由立案信訪部門的法官進行審理調解,爭取能夠快速解決這一糾紛,避免產生更大范圍的社會影響。當立案庭毛柏林庭長拿到此案認真審查案件卷宗后,從高度的政治要求和法律要求出發,決心力爭讓雙方能夠在立案階段盡快解決矛盾糾紛,不要陷入訴訟太深。在對雙方當事人送達訴訟應訴材料工作的同時,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案件爭議事實。在之后的一個星期內,審理法官親自察看現場、走訪當事人,并逐個進行了多次談話,在明確政策的前提下,要求雙方針對已訂立的拆遷協議提出各自看法,并且要求雙方對要求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原因進行解釋說明。719,本院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原告也按照本院要求針對被告提出的異議進行了書面的合理解釋與說明,并且請評估公司到現場對其作出的評估報告進行說明。在客觀事實面前,被告胡某表示認可,本院抓住有利時機主動積極進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處理糾紛的調解協議。

 

此案僅僅二十天就得以結案,雙方當事人對于此拆遷糾紛能夠這么公平而且快速的解決都非常滿意,對于承辦法官作出的努力也是非常認可。這一案件的成功解決,為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有益的思考,也為實現青奧期間溧水地區的社會經濟和諧穩定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