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與未婚男草率結婚,婚后共同生活數天,便分居生活,妻子兩次訴訟離婚,經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對于財產問題雙方均同意在離婚糾紛中不予處理,后雙方自行協商財產問題未果,丈夫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禮金及禮品。

 

妻子石某與丈夫劉某系經人介紹相識,相識數月后便草率登記結婚,夫妻共同生活幾天后,因事發生矛盾,石某回娘家,雙方即分居生活。石某遂訴訟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石某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在庭審中均表示被告主張的財產返還問題不在本案中處理,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后經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被告陪嫁物品歸被告所有。

 

法院判決離婚后,雙方協商彩禮返還問題未果,丈夫遂訴至法院。

 

法院在充分調查事實后,對雙方進行宣傳法律,對案情進行分析講解,雙方均表示同意在法院主持下協商解決,在考慮到夫妻雖然共同生活數天,但不是因為過錯而訴訟要求離婚,只是因為夫妻雙方感情不和所致,充分考慮到雙方的客觀原因,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石某索取彩禮46000元及三金(金項鏈、金戒指、金手鏈各一只),由石某向徐某返還人民幣17000元,并向徐某返還一只金項鏈、一只金戒指、一只金手鏈;現在徐某處的石某的個人物品電視機、冰箱、洗衣機各一臺,被褥、毛氈各兩條歸徐某所有的調解意見。

 

一對怨偶通過法院的細致調解,最終化解了結怨,雙方各自恢復了平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