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準突破口 巧調探視權糾紛
作者:毛海燕 發布時間:2014-07-30 瀏覽次數:576
如東法院充分利用和發揮審判工作職能作用,始終堅持司法為民理念,強化涉婦女兒童案件審理和維權工作,依法保護婦女兒童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為婦女兒童提供便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在審理中發現小君自父母離婚后兩年來一直隨著被告李某生活,母子感情深厚,而且李某是個幼兒園老師,對小君撫養教育盡職盡責,小君在母親的精心撫育下乖巧懂事。若強行改變此撫養關系,可能不利于小君的健康成長。據于此,承辦法官在庭前調解時,對原、被告雙方進行有針對性的調解。原告陳某陳述被告李某拒絕其探望兒子主要是由于雙方溝通不良而造成的誤會,并非李某故意為之。法官利用此為突破口開導陳某,作為父親,應該考慮女方與兒子之間的情感基礎好,特別是女方是個幼兒園老師對教育孩子比較有利,希望陳某從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發,為孩子創造一個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又教育李某說,陳某作為父親,具有探望兒子的權利。經過承辦法官的調解,陳某不再主張變更撫養關系,主動將起訴請求變更為探望權,李某也表示會經常讓兒子跟陳某見面。雙方最后達成一致意見:1、原告陳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兒子小君一次,探望時間雙方電話協商決定,探望地點在被告李某的居住地;2、原告陳某從2014年7月起,每月15日前向支付原、被告婚生兒子小君的撫養費人民幣500元,直至小孩年滿18周歲為止。
調解成功后,李某高興的對法官說:“謝謝法官!案件的處理不但充分保障了我作為母親的權利,也給我兒子的健康成長創造了更有利的條件!”原告陳某的母親也表示:“其實我們主要是氣不過他們不給我們看望小君,現在協商好了,知道法官是真心為小孩好,我們也不是不講理的人。”
如東法院的民事法官認為,雖然此類案件法律關系簡單,事實清楚,易于審理,但由于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關系到婦女兒童權益,在審理中還是下功夫、細思量,力求各方合法權益都能得到切實保護。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事化維權,為婦女兒童辦實事做好事。